1、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对于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能够面对法庭作证,对法律负责。而医学会的医学鉴定专家并不会直接对法庭负责,而是对医学会负责,再由医学会向法庭提交鉴定结论,这些都不是向法庭负责。
2、长期以来的医疗诉讼实践中可以看到,凡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专家都不出庭,都不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反之,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基本上可以做到法庭随传随到,能够出庭作证,敢于接受质证。
3、最高法及江苏、浙江两省高法的规定中未看到对于医学会的鉴定专家是否出庭接受质证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有理由预测,未来由医学会主持的医疗损害鉴定,其鉴定专家仍然会不出庭接受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