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该条规定明确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及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当事人滥用鉴定人出庭制度
根据《民诉法》七十八条,只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实践中,出现鉴定人滥用该项诉讼权利的情况。一些当事人出于拖延诉讼、制造障碍等目的,随意、随时提出鉴定异议,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鉴定人对出庭提出附加条件
鉴定人出庭义务是“绝对的”,不出庭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在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并不拒绝出庭作证,但对出庭提出各类附加条件,例如要求收取高额出庭费用,有些鉴定人要求的出庭费用金额几乎与鉴定费用本身相差不多,再如对出庭作证时间提出要求等等。
(三)鉴定事项有严重扩大化趋势
部分鉴定人出庭是因对鉴定事项权限的异议。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士对专业问题的回答,但在实践中鉴定事项扩大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只要当事人提出,鉴定机构对各类问题都倾向于作出鉴定意见。例如伤病员在养伤养病期间使用“纸尿裤”的合理总价都可以出具鉴定意见。哪些问题由当事人举证,哪些问题由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哪些问题需要法院裁量需要明确。
(四)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过于绝对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在诉讼上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民事责任上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样就要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重新作出鉴定意见,但有些情况下因为客观原因无法重新作出鉴定,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需要明确。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或者法院对鉴定结果产生异议,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到法庭接受质询。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其做出的鉴定结果无效,法院不予采纳。并且,司法鉴定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鉴定人员失职渎职,做出失真的鉴定结果。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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