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议庭是人民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2、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4、根据三大诉讼法以及组织法的规定,对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的全部实行合议的制度,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