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审理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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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议庭审理的意思是:法院组派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组成审理案件的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合议庭的成员数量以及人员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案件的审理进程,成员是会灵活发生变动的。
合议庭审理是什么意思?

一、合议庭审理是什么意思?

合议庭审理的意思是:法院组派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组成审理案件的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形式。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

二、合议庭审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我们知道合议庭审理是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合议庭的成员也是可以随着案件审理的进展进行变动的,但是人员需要时刻保持在单数,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对案件有不同意见进行争论时,举手表决出一个最终的意见,按照人数多的观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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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
1、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成立普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2、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出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某种法律义务或责任,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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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
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宣布开庭。
④法庭调查。
⑤法庭辩论。
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⑦评议和宣判。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一审的不同之处:
①对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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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你好,最近很烦,需要行政复议,所以来咨询一下行政复议案庭审脚本是什么意思呢,希望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应开庭审理,并允许旁听。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局了解到,为规范中山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工作,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公开透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已将《中山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市民可在6月21日前提出意见或建议。
据介绍,行政复议简单来说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具有成本低、周期短的特点。但是,行政复议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对于较为复杂、争议大的案件来说有其不足。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结合本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践,制定了《中山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份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我市行政复议开庭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时允许旁听,庭审主持人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内容及庭审场所决定旁听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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