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6)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4)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6)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7)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9)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3)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5)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7)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8)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