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2、它包括两种情况:
(1)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
(2)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3、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