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
2、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二次使用仅限于购买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是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