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如果是不同于(总)公司的市场主体,那么(总)公司中标,分公司不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履约,《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不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不能由分公司来履约。签订采购合同和履行采购合同的主体都是中标的(总)公司,不能是分公司。
2、一般来说跟私人企业进行签约的话,如果分公司是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是可以有分公司来进行施工的。但是如果是跟政府部门签署的相关合同的话,一般是不允许分呢来进行施工的,因为签署合约的是总公司,并不是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