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施工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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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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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与总公司签订的合同由分公司进行施工的话需要看是什么内容的合同,以及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是什么。如果是政府竞标工程的话,那么如果是总公司竞标成功是不能有分公司来进行施工的。如果是与私人企业进行签订的合作合同,并且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属于同一个法人代表,那么就可以由分公司来进行履行合约。
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施工合法吗?

总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施工合法吗

我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两种,一种是需要行政许可的,包括前置行政许可和后置行政许可,前者需要先取得行政许可证再办理营业执照,在其经营范围中可以看到行政许可的内容;后者是先取得营业执照再办理行政许可证,在其经营范围中看不到行政许可的内容。经营范围表述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种是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无经营范围限制。

虽然监事不是单位负责人,但对公司有一定影响力,所以当一家公司负责人和另一家公司的监事为同一人时,认定和处理串通投标需要依法有据,不能因为投标人的监事和另一投标人的负责人是同一人,就认定其串通投标。实践中的确有监事与负责人是同一人的情况,这时两家公司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一个人作出的。但法律规定的公司的意思表示是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准,如果仅凭监事与负责人为同一个人就认定两家公司串通,依据显然不充分。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现此种情况,要对照认定串通投标的情形逐一审查投标文件,发现确凿证据后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

分公司如果是不同于(总)公司的市场主体,那么(总)公司中标,分公司不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履约,《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不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不能由分公司来履约。签订采购合同和履行采购合同的主体都是中标的(总)公司,不能是分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而分公司营业执照上只有负责人,那如果没有(总)公司授权,如何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是在默认投标人是法人的情况下做出的,没有考虑到投标人是分公司的这种情况。

由于建筑行业存在诸多的资格和资质管理,而取得这些资格和资质的前提是具有法人资格,因此相关规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是有原因的。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依法取得相关资格和资质时,就有资格参加投标,此时分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负责人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与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完全相同。

采购实务中,建议在招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加上“(负责人)”的字样,以明确表示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亦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防止评标委员会以分公司无法定代表人为由否决其投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特别列举说明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可以投标,那是不是其他情况的分公司不允许投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区别对待分公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公平的。

常理来说,同样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同样取得依法应当具有的行政许可,都可以合法经营,为什么有些分公司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而有些就不允许参加政府采购呢?如果对分公司区别对待,笔者认为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

一般来说跟私人企业进行签约的话,如果分公司是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是可以有分公司来进行施工的。但是如果是跟政府部门签署的相关合同的话,一般是不允许分呢来进行施工的,因为签署合约的是总公司,并不是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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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的合同由分公司实施是否合法
总公司签订合同以后可以委托由分公司去实施,因为分公司本来就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总公司对分公司具有指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但是,分公司实施过程当中,如果生产出来的某些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总公司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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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总公司招投标后,分公司能不能同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律师回复] 不可以用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因为分公司并未中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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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合同由分公司履行合法吗?
是属于合法的行为,因为分公司根据法律内容以及相关规定来看,其实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所以有种公司签署的合同,分公司进行履行,这样子是合法的。不存在相关的违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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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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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合同都是由总公司来签署吗?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合同并非都是由总公司来签署的,任何类型的分公司在成立之后,都要了独立的营业执照,并且根据规定也可以知道,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是有独立的签署合同的权利的。并且对于那些不在经营范围内,但是却得到了总公司的许可的,此时也可以独立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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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在建筑工地上班,是一个项目的负责人,前段时间刚刚承接的这个项目,需要签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如何签订的?
[律师回复]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个月。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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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合同能由分公司履约吗?
总公司合同能由分公司履约的,这种情况之下一般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他是属于上下级的从属关系,对于上级所签订的合同的话,下级当然有履行的这种义务,当然具体如何来进行旅行的话,还需要看合同当中是否有着明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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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安全施工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什么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合同或者施工安全责任书必须明确双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具体内容应当包含安全责任目标,双方权利与责任,事故经济责任划分,处罚制度,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有效期等等重要部分。以下提供样板格式一份:  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工程名称:  为了加强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协议书。  
一、安全目标  
1、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负伤率小于3‰;  
2、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它项目安全检查;  
3、事故隐患整改率达100%,杜绝重大隐患;  
4、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5、不发生对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  
6、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  
二、甲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必须给予配合;乙方人员必须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甲方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乙方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把甲方安全技术交底传达至乙方生产一线每个职工。  
3、甲方有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乙方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员必须参加;对检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按期进行整改,对于严重隐患和多次重复出现的隐患,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理,并停工整顿,因此而造成的误工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程所在省市颁发的各种安全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2、乙方必须明确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报甲方认可,登记备案。  
3、乙方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专职安全员,认真开展安全活动和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整改。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指挥和监督。  
4、乙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5、乙方使用的机具、设备及施工器材必须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防护要求;乙方在使用前必须会同甲方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四、事故经济责任划分  
1、由乙方责任而造成的伤、残、亡事故,一切经济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按国家现行规定承担,并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  
2、乙方雇用的作业人员发生了各类安全事故,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由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施工人员伤、残、亡的,由甲方按国家现行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善后具体事宜由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4、由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则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处理,或按国家规定,由甲方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裁定后处理。  
五、处罚制度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并令其停工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另行组织施工队伍。  
1)、事故隐患严重,直接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  
2)、接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没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3)、乙方施工设备、电动工具、供电设备、防护用品未经甲方验收批准就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不按要求整改就使用的;  
4)、忽视安全生产,不按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的。  
2、施工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于此类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必须接受以下罚款:重伤1人次8000元,死亡1人次12000元。  
六、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如果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甲方安全管理部门一份,甲方项目部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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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合同义务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合同义务由总公司承担是可以的,当然有一些公司当中的义务的话,也是可以由分公司自己来履行的,毕竟对于分公司来说,它就是总公司在各个地方所设立的一个分支的机构,日常的一些运营活动的话,可以由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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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建设单位如何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单位如何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合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施工单位是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区别在于,建设单位是业主,出钱并监督施工,相当于地主;施工单位是承揽项目,负责施工的,相当于长工。所以也可以形象地说建设单位就是甲方,是出钱盖房子的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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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如何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合同或者施工安全责任书必须明确双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具体内容应当包含安全责任目标,双方权利与责任,事故经济责任划分,处罚制度,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有效期等等重要部分。以下提供样板格式一份:  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工程名称:  为了加强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协议书。  
一、安全目标  
1、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负伤率小于3‰;  
2、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它项目安全检查;  
3、事故隐患整改率达100%,杜绝重大隐患;  
4、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5、不发生对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  
6、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  
二、甲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必须给予配合;乙方人员必须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甲方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乙方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把甲方安全技术交底传达至乙方生产一线每个职工。  
3、甲方有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乙方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员必须参加;对检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按期进行整改,对于严重隐患和多次重复出现的隐患,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理,并停工整顿,因此而造成的误工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程所在省市颁发的各种安全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2、乙方必须明确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报甲方认可,登记备案。  
3、乙方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专职安全员,认真开展安全活动和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整改。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指挥和监督。  
4、乙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5、乙方使用的机具、设备及施工器材必须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防护要求;乙方在使用前必须会同甲方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四、事故经济责任划分  
1、由乙方责任而造成的伤、残、亡事故,一切经济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按国家现行规定承担,并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  
2、乙方雇用的作业人员发生了各类安全事故,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由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施工人员伤、残、亡的,由甲方按国家现行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善后具体事宜由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4、由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则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处理,或按国家规定,由甲方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裁定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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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隐患严重,直接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  
2)、接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没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3)、乙方施工设备、电动工具、供电设备、防护用品未经甲方验收批准就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不按要求整改就使用的;  
4)、忽视安全生产,不按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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