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