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赠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说明
1、自然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不仅包括境内的公民个人,也包括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
2、法人。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他们是重要的捐赠主体。
3、其他组织。所谓其他组织是指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它包括境内以及境外的各类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等。这些组织已经并将继续对公益事业捐赠发挥积极作用。
(二)捐赠主体有权选择受赠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
1、捐赠活动必须充分尊重捐赠主体的意愿,符合捐赠自愿原则;
2、捐赠人选择受赠对象必须限于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两类主体。
捐赠自愿原则不仅包括捐赠人是否实施捐赠的自愿、捐多捐少的自愿、捐赠何种标的的自愿以及如何实施捐赠的自愿,还包括捐赠人有权选择受赠对象的自愿。捐赠人有权选择受赠对象是实施捐赠的重要前提。
(三)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财产即捐赠的标的物,主要包括三类:
一类是款项;
二类是实物,如汽车、药品、电器、字画等。
三类是项目捐赠,即以一定的款项和实物完成特定项目的捐赠。
规定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含两层意义:
1、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
2、捐赠人对捐赠的财产必须具有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