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的业务。
2、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3、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4、单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资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5、不得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私募基金。
6、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7、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A、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B、海报、户外广告;
C、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D、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E、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F、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G、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H、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8、推介材料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10、不得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11、不得恶意贬低同行。
12、不得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3、不得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4、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15、不得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16、不得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17、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18、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19、不得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20、不得在私募基金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21、在基金合同及销售材料中不得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22、不得向投资者宣传私募基金预期收益率。
23、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产品、基金经理等的过往业绩。
24、不得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