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转让合同履行完毕是不可以解除的,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权利义务会终止。合同履行是指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出让的土地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是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土地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