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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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能解除合同,可以终止合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依法产生的具有约束出让方、受让方的强制力。
土地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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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于很多事物都是有着一定的法律规定以及要求,合同对于双方是一份书面协议以及法律承诺,土地转让合同也是如此,土地转让是现在社会上很常见的一种情况,法律对于转让是有着相对应的合同要求,而对于土地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解除吗这样的问题,律图小编为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和生效。切勿混为一谈。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但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效果即合同生效

一、土地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解除吗

不能解除合同,可以终止合同

二、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

(1)合同的主体合格。

(2)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合法。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程序来签订合同,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4)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出让方、受让方协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5)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6)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依法产生的具有约束出让方、受让方的强制力。具体表现在:

(1)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2)对出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3)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请求强制履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产生及时通知、协助、防止损失扩大等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履行是指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出让的土地等行为。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说,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比较固定,一般不会随意改变。作为受让方,如果受让方拟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及规范的范围。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也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合同签订之后,实际履行之间,受让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况。按照合同的一般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新设立的法人承担,因此不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受让人名称发生变化,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受让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及今后土地登记的方便,应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宜。

二、合同解除

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让人、受让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解除;受让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因不可抗力、土地灭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被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使合同解除。

三、合同终止

是指因履行完毕、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等五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合同终止。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出让人应当批准。此时,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违约责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出现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因除外。出让方不按合同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方不按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的免责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所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四、继续履行合同规则

对于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按照实践中的一般作法及合同的理论,应该可以。但法律同时赋予另一方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救济途径。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或双方违约后,对方应通过怎样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起诉。当然,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此时不以出让方的身份出现)可以依职权予以纠正或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合的关于土地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解除吗的相关知识,合同上的相关条约履行完毕后就是合同终止,只要达到了合同上的相关条约就能够终止合同,合同不管对于哪一方都是一个法律保障,保障合同是可以合法并且切实际的履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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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解除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土地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解除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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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合同履行完毕后是否可以解除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履行完毕后是否可以解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履行完毕后能否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终止无法或者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的不同而产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效果。合同解除必须要有解除事由,《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
第二款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符合这些规定,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
一,这从合同解除的定义也可以得出,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合同法》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同样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从这两款规定不难看出,合同解除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均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上一位阶的概念,包括了合同解除、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以及其他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又称履行完毕,是指合同中的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得到了完全履行,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不需要通过合同的解除再对其权利义务终止一次。这样看来,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似乎是一个伪命题,其实不然。因为这个问题是一个不专业不严谨的问题,所以要用开放性思维来回答。
《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条规定包含了当事人必须正确、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般还应当亲自履行。如果未按规定履行,则属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也就是债务未按照约定履行,当然也就不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效果,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合同不能解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外商品不适用。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即使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无理由在七日内退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五项也规定了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无理由退货是否是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能解除的例外呢?通说认为,无理由退货赋予消费者的是撤销权,但又不以缔约时消费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前提,有别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这也是被称为“无理由退货”或者“无因退货”规则的由来。正是因为无理由退货具有任意性,所以其行使期限只有七日,而不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所以,无理由退货是合同的撤销而非合同的解除。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而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失信履行完毕多久才能删除黑名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失信履行完毕多久才能删除黑名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一般来讲,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应当及时从“黑名单”中将其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扩展资料:以下情形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享有约定解除权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解除权成就后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解除权是否消灭未作明确规定,《合同法》对于解除权消灭事由的规定存在漏洞。对此,可类推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消灭事由的规定,并参考民法中的权利失效理论对该法律漏洞予以补充。
面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后想继续履行的情况时,依据法理,一旦一方行使了单方面撤销的权利,则合同已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即使要求继续履行,另一方也有可能拒绝。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发了解除通知后是不可以的继续履行的,但是若通知未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候,是可以撤销并继续履行的。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总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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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是解除吗,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合同履行完毕是解除吗,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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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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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能否解除?
合同履行完毕不需要解除,因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那么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就不需要再按照合同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义务,所以此时合同就自动的终止了。所以根本就不参加合同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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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无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怎么处理?
(一)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二、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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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完毕合同能撤销吗?
可以,但前提一定要确定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一般情况履行完毕的合同就已经终止,双方所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也已经全部的完成,在提出撤销合同时一定要证据齐全才能获得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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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元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裁决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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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是解除吗
合同履行完毕。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消灭而不存在了,履行了的话那么合同解除。如果合同还没有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当中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因为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或者是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双方或者一方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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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基本内容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合同履行完毕?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
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现为义务人的作为,由于合同大多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均须为一定的积极作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现为义务人的。无论是作为还是,都是义务人的履约行为。
2、履行合同的标准
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合同履行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
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准备行为并非合同义务,但绝不能因此得出准备行为不是合同履行行为的结论。准备行为是最终履行行为的基础或前提,甚至可以说没有准备行为即没有最终的履行行为。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等。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这一阶段的合同履行。然而,为执行合同义务所作的准备和义务执行完毕后的善后义务,固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因其与第二阶段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联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这同时也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所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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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卡冻结,现在全部履行完毕,会自动解冻吗
[律师回复] 冻结时间最长为1年,到期会做出解冻裁定,并通知你。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章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扩展资料:法律查封银行账户有两种情况:
1、是被别人且申请了财产保全。
2、是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第一百条以及第二十一章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起诉不履行离婚协议审理完毕多长时间能判罚?
[律师回复]
1、一般而言,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则报上级人民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一审不判离的话,原告可以在接到判决之后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但二审改判的概率很小),而二审一般又要3个月的时间。也可以不上诉,而是在6个月后再次,重新进入一审程序,时间同上。如果依然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可能再次判不离。那就只好再等6个月,进入第三次。因此,现实中才会出现有的离婚案子一、两个月就完成,有的却拖了好几年也离不下来。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反差,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感情状况和对方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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