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而完成的一定工作,它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劳务,如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复制、设计、翻译以及物品性能的测试、检验等,都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可以成为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2、加工承揽合同标的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即特定物。
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定物是根据定作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和提供的材料或待修理的物品而完成的物。它不属于大批生产的产品,不同于市场上的一般商品,不能用其他物品来代替的物。因此,它具有特定性。
3、承揽方必须自己完成定作方交给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