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生产劣药是构成犯罪的,如果不是治病的药,也没有对人体损害的情况下,处罚情节稍微轻一些,消费者可以打消费者热线进行维权;但是如果是救命的药,或者是有人身有害的药,就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