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
一、进入本企业工作满一年后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部分企业要求员工进入本企业一年以后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人社厅函〔2009〕149号提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针对人社厅的复函,一种观点认为,从原单位到新单位连续12个月没有间断过,到新单位方可立即享受。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员工曾经连续工作12个月,即可立刻享受带薪年假,笔者赞同此种观点。
误区
二、年休假需要职工本人申请,否则过期作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看明白了没,单位应当主动安排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只不过在统筹安排的时候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但最后何时休假是单位说了算。
因此单位规定,员工没有申请年休假,视作放弃的制度是无效的。
误区
三、应休未休的年假,另外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提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年休假报酬的计算不同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此处的300%,包含了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另外支付200%。同时月工资也不适用假期工资基数的规定,而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