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但是在实际中申请人会出现比较紧急的情况,如不立即采取法律手段,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将不能受到保障,为此特别规定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