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两者法律基础不同。虽然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原因基于工伤事故,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基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