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HR不要为了完成招聘任务而基于进行录用决策,很多时候,招错人比招不到人后果更严重。
以岗位的重要性和员工的适合性为主要参考点,“选正确的员工”要比“正确地选员工”更重要,只顾急于录用,一旦选错人,后果很严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里,员工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企业即可,这给企业就带来了很大的用人风险。
所以,岗位重要,求职者具有非常适合的能力,又急于用人,则尽快决策;
岗位重要,求职者具有非常适合的能力,暂时不急于用人,则暂缓决策;
岗位不是很重要,求职者虽然具有一定能力,即便急于用人,也要暂缓决策。
“选正确的员工”就是紧盯着岗位需要的胜任特征,集中挖掘员工的个人优势;“正确地选员工”就是没有紧盯岗位胜任特征,而是采取了很多理论性很强,刚性的、死板的、教条的方法和手段,既想挖掘员工的优势又想了解员工的不足,最后导致对员工看似很了解,其实不了解,导致用不好员工。“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是指紧盯人才的优势,而其他方面与我无关,就是这个道理。
二、发放录取通知书:
(1)要谨慎,如果不着急最后确定录用,则应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发放,仅仅是个邀请,不是最终录用的要约;
(2)一定要发录用通知书的话,则要逐一列明不录用员工的情形,明确违约责任;
(3)发放后如果需要撤回,则应该在员工未收到之前撤回;录用通知书未撤销或撤回,则不能更改任何内容;
(4)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书,录用员工后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向如实告知企业情况,以诚信为主:
招聘面试阶段(如同谈恋爱阶段)可以有一定的夸大其词,也不能太大的夸大;但是现在要签合同录用了(如同要登记结婚了)就要如实说出企业的真相,而这时候说的真相,一般求职者都会理解和接受;即使不接受,也要比后期员工发现真相后导致离职强得多。
如实告知是双方的,当企业如实告知之后,也要让求职者如实告知他的具体情况,补充一下招聘面试考核中遗漏的信息。例如在求职申请书上填写:紧急状态下的联系人和通讯地址,并写上“上述地址为本单位向员工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的送达地址,单位以挂号信方式向上述地址邮寄文件,即视为文件已将向员工本人送达。”等等。
诚信:就不能有三押一保,即:押证、押物、押金,和他人的担保书,否则都属于违法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