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员工有医疗期吗
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而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因此,试用期员工也有医疗期。
二、企业能否辞退医疗期试用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否意味着,无论何种情况下,企业都不能与在医疗期内的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呢?医疗期并不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企业不能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对于试用期员工,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是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即使员工处于医疗期,仍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在医疗期结束之前,试用期已经结束,那是否意味着该员工将自动转成正式员工?而企业却因此丧失了对他考察的机会?一旦过了试用期,企业再同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理由了,而是要走正式员工的解除程序,这将意味着面临的难度更大,承担的成本更多。建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做一些约定,比如约定试用期内的医疗期单独于试用期,一旦发生医疗期,则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试用期继续计算,由此保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员工的考察权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