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不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2、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3、不同公司进行非法竞争;
4、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5、不侵占公司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