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基本原则有:
1.过错直接赔偿原则,机动车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
2.先行垫付原则,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3.替代赔偿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