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探讨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时,我们会发现它涉及到了一系列复杂的因素。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讨论的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或经当事人双方合意达成的解约行为,并且该法律条文或者双方合意中明确指出解约具备溯及力的话,那么当解约发生之后,原有的合同关系将被视为从未存在过,即从时间上逆推至解约之前,这段时期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会被全部消除。然而,若是通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解约,又或是当法律未对此作出明确定义、同时当事人双方亦无此约定时,那么在解约发生之后,便不应赋予其溯及力。这种情况下的解约仅会对未来时期内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产生相应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