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
但是犯罪形式究竟是什么,这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而这种不同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对防卫过当行为的定罪。综合起来,学界主要有以下的看法。
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间接故意和过失并存说。此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但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此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
4、故意过失并存说。这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有人将直接故意排除于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之外,其主要理由是防卫的动机与目的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人的头脑之中。这是一种误解。防卫过当本身就是行为的防卫性与结果的过当性的统一。防卫过当行为也是制止了不法侵害。虽然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这种行为的犯罪性并不能否定其防卫性,殊不知进攻也是一种防御,只不过法律规定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因为如此,才对防卫过当行为作为犯罪予以处罚。实际上防卫过当行为本身就有行为的防卫性与犯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