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作为行为正当化事由之一正当防卫在所谓的“三阶层”犯罪体系中被认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在“四要件”犯罪体系中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无论是哪一种理论均承认正当防卫其为免责事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时该如何把握至关重要。
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首先,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这一前提,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不法侵害中的“侵害”是广义的侵害,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不法侵害中的“不法”是广义的不法,并不要求达到刑法中的违法性,也不要求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具备不法性质即可。
其次,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主观条。
正当防卫之所以是正当行为,取决于防卫意图的合法性。因此,防卫意图被称为是正当防卫的“主观的正当化要素”。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防卫意图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再次,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是防卫人通过人身强制性或者暴力性的防卫手段使侵害人放弃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方位的对象仅限于不法侵害人本人,对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但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下,可以实施紧急避险。防卫的对象一般不考虑不法侵害人的责任能力状态,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防卫人在明知对方是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对防卫行为应当加以限制。
从次,防卫时间是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之一。
也称为正当防卫的“紧迫性”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防卫行为存续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阶段。因此,对过去或者将来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最后,防卫限度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刑法一方面允许个人行使正当防卫权,另一方面又限制和防止个人滥用正当防卫权利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不仅要权衡法律所保护权利或利益与侵害人之间的利益,而且应当从防卫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具体地说,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不法侵害的强度,防卫手段的危险性不能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危害性程度;
(2)不法侵害的紧迫性,防卫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无法选择其他防卫方法的,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3)不法侵害的严重性,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价值越大,可以实施的防卫手段也越强;相反,不法侵害的性质轻微,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价值较小,防卫手段的强度较轻。
在一定意义上,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国家公力救济所不能达到时,私力救济就成为公力救济必要且有益之补充,与公力救济一并构成权利救济机制。在法律层面,正当防卫本质上是一种私立救济行为。因此在行是正当防卫的权利时应定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以免给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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