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3)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先期违约的条件:
1、合同必须有效成立。
2、明示违约方必须明确地、自愿地、肯定地、无条件地、确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被迫地、含糊其辞地或附条件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明示先期违约。
3、对方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即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毁约无正当理由。
5、明示预期违约的提出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
默示先期违约的条件是: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地成立。
2、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3、预见的内容必须是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重大义务。
4、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是合理且有确切证据的。
5、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
6、对方并没有明确表示但却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