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中,曾有儿子因交通肇事致人伤亡,父亲为了儿子的前途着想,毅然为子顶罪,但真相被侦破之后,儿子仍被处以交通肇事罪,并具有肇事逃逸加重情节。同时,父亲以包庇罪论处。在这个案件中,父亲为了儿子的前途,毅然为子顶罪,从法理上看,其的确是构成了包庇罪,但是从情理上看,这不过是一位父亲在为儿子牺牲自己,是父爱的表现。面对儿子即将展开的牢狱之灾,要一位父亲大义灭亲,还是有点残忍的。
而在中国古代刑法法制发展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其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法律原则的思想主要来源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可以看出,此原则关键在于维护家天下的秩序与尊严,并且充分考虑了人性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面对亲人的犯罪行为,出于血缘亲情,很难一时之间做出告发的行为。而古代的法制中,用法律来肯定了这种亲人之间的包庇行为,并且,如果亲人之间互相告发犯罪行为的,告发之人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包庇罪,无论是不是亲人、朋友,只要具有包庇行为的,一律按照包庇罪论处。的确,从一方面来看,有助于案件的早日侦破,将凶手绳之于法,但是在另一方面,这无形中破坏了维系家族的纽带——亲情,但是对于人性而言,是莫大的考验。
包庇罪,从法理上而言,无可厚非,但从情理上看,将亲人、朋友之间的包庇、隐匿与一般人之间的包庇、隐匿混为一谈,似乎有些过于绝对,法律是不是应该针对包庇罪做一些修改,将亲人之间的包庇行为与一般人之间的包庇的行为区别开来,分别量刑?当然,建议修改包庇罪的处罚对象,不是为了帮助犯罪之人逃离法律的制裁,而是为了针对包庇之人做出更为合理的量刑。毕竟亲人之间的包庇,其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己的亲人免于惩处,主管恶性较小。
当然,在现行法律中,亲人之间的包庇、隐匿还是会构成包庇罪的,因此,作为犯罪的人的亲属,仍应以劝导其投案自首为主,不能贸然为其顶罪,破坏现行法律规定,需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