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的原因及情况(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4、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