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应当注意“清算企业的财产”与“清算财产”是会有所差别的。
①清算企业的财产中如果包括企业用于对某些负债进行抵押担保的财产,对于这些财产,其相应的债权人往往有优先的处分权,因而这些财产不能如同其他资产一样,用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或分配给企业投资者,而是从企业财产总额中扣除被抵押的财产,扣除数额以相应的债务额为限,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部分则归属于企业清算财产,可见,企业的清算财产此时是小于企业的财产额。
②企业在清算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视其取得方式来定是否列入清算财产。
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的清算财产也不可能大于企业在清算时全部财产的财面价值,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清算往往涉及许多利益关系的变更,而可能有人利用某种职权或其他条件营私舞弊,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制度规定,在企业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各种行为无效:
a、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b、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c、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
上述各种行为的共同特点就是它们都将损害企业的利益,减少企业实际所拥有的清算财产。因此,如果上述行为实际发生后,一经查明,清算机构便有权追回相应的财产,并把它们计入清算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企业宣布清算时,有关财产已不在企业的帐面上,但实际回后,清算财产便可超过帐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