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