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设立分公司。
2、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4、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