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双方进行财产公证的程序:
1、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同居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公证费一般为400元。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申请。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不被受理。
3、公证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确认无误后,申请人签字确认公证接谈笔录内容。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分别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同居财产公证办理完毕。
(二)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财产的取得有过帮助,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在分割时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也就是说谁的作用大些,谁分到的份额就多些。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分割时要平均分割;若是按照比例出钱购得的财产分割时按出钱比例分割。
3、同居后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4、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各自当事人所有。
5、不能确定所有权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即分割时平均分割。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为共同享有,债务为共同承担债务。若债券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照份额享有和承担。
男女同居前的财产,只需所有人单方公证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单独进行共同财产公证,则该财产公证无效。而根据上文的阐述,同居双方能进行财产公证。此时需要区分办理公证的时间,有的情形个人单独可以办理,但有的情况则就必须要双方共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