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性质不得让与的普通债权。
主要是:
A、建立在个人信任关系基础上的并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如因委托、承揽、雇佣、借用等合同发生的债权;
B、建立在身份关系基础上而产生的债权,如抚养请求权;
C、公益法人的社员权及某些性质上不得转让的营利法人的社员权;
D、不作为内容的债权。
2、依法律规定而不得让与的普通债权。
如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特别法规定不得让与、扣押或供担保的债权如养老金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另外,还有承租权。按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故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设定对抗出租人的质权,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而使质权消灭。
3、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普通债权。
债权通常是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如当事人有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的,自然债权也无法入质。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特别约定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以此债权设质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