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如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