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7种法律限定的退房事由:
1.迟延交付房屋超出肯定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限定,在开发商与购房者商定的交房日,开发商不能交付,经催告后3个月内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者就能够要求开发商退房。
2.开发商缺“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限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限定,开发商必须资料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资料不全,就隶属违法操作。
3.开发商未经购房者认可变换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限定,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认可而私行变换房屋户型、结构、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者能够要求开发商退房。
4.非因购房者原由不能得到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限定,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不具有保证借贷要求,购房者因此而不能获到保证借贷,购房者能够要求开发商退房。
5.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限定,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能够要求退房。
6.房屋质量决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限定,如果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决裂格,购房者能够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7.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购房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能够要求退房。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限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