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投机倒把罪”后,分立出来的罪名。. 在司法实务中,此罪常沦为“口袋罪”。. 比如烟草销售,并非所有的违规销售香烟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