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给予相应加分。
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