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积分落户政策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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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南京积分落户政策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南京积分落户政策

南京积分落户政策: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

(一)根据申请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

(二)根据申请人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

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服兵役情况、住房情况、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十二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人服兵役情况确定是否加分。

(五)根据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六)根据申请人婚姻状况确定是否加分。

(七)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八)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九)根据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十)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十一)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十二)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

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

相关法律规定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

对于南京积分落户政策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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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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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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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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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过继,法律上叫做收养。根据北京市《户口审批工作规范》规定,收养子女落户需要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被收养人未满14岁,已婚夫妻收养需年满30岁以上且被诊断无法生育,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等等。具备收养落户条件的,可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到养父、母户口所在地户政大厅或派出所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户口审批工作规范》四、收养子女:收养子女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本市计划生育条例。(一)受理条件,1.收养人的条件:(1)收养人无子女(指收养人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只能办理一名养子女在京入户,如解除收养关系,须迁出被收养人的本 户口);(4)夫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症,年龄均满30周岁,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夫妻年龄均满35周岁以上,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系2年以上;(5)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收养有生父母子女或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关系须确立2年以上,并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其中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6)收养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合法的住所,身体健康,具有教育抚养子女能力;(7)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在本市捡拾的弃婴,并确立收养关系1年以上;(8)夫妇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异,收养的子女判给一方抚养要求入户的,不受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9)父母为合法夫妻均双亡,由在京的(外)祖父母抚养,且外省市无同等亲属,并确立监护关系或经公证的申请入户地居委会、村委会、(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监护证明;(10)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由在京亲属抚养,且其外省市应无同等亲属,确立收养关系3年以上,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11)收养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收养人不受无子女或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龄不能超过18周岁;(12)确立收养关系以办理《收养证》或办理收养公证时间为准。2.送养人的条件:(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是指生父母 有残疾、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3)孤儿的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5)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得再申请投靠已被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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