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结婚后才赠与的陪嫁财产,只要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的,就认定陪嫁的东西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或者是结婚前就只要女方的,则陪嫁的东西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