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失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