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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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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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土地租赁合同无效都有哪些情形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为: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与土地使用者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土地租赁权可分为有期限的或无期限的土地租赁权·但在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土地可以无期限租赁,而只规定实行有期限租赁。在农村,土地转包实为一种有期限的土地租赁,出租方是土地承包者,即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他除收取承租人缴纳的地租外,还履行自己与集体的承包合同

需要注意,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无效的。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需要注意,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无效的。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格式合同中的什么条款是无效的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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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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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0浏览 2025-01-21
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br/>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br/>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br/>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br/>(<br/>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r/>(<br/>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br/>(<br/>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br/>(<br/>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br/>(<br/>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r/>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br/>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r/>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br/>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br/>1、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br/>2、同时需要注意的是:(<br/>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br/>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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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
10w+浏览2023-09-18
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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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8浏览 2024-09-26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br/>一、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未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对其内容作变更得合同条款。<br/>1、格式条款一般是由居于优势地位得一方制定的,所谓优势地位指凭借法律上的规定或者依据一定的经济实力而在合同订立中享有主导的地位;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br/>2、格式条款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它不是为某一特定主体制定的也不是只适用一次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br/>3、在订立时没有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居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将其预定的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br/>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br/>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br/>2、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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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
10w+浏览2024-02-22
格式条款无效有什么情形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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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32浏览 2024-10-11
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10w+浏览2024-10-12
格式条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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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有哪几种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格式条款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浏览 2024-09-12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含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含什么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br/>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br/>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br/>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br/>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br/>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br/>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br/>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br/>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br/>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br/>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br/>《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br/>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br/>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br/>《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br/>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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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有什么
10w+浏览2024-05-03
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在何种情形下,格式条款被判定无效若要使得格式条款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提供形式条款的一方在处理自身责任问题时,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就擅自进行免除或减轻,从而增加了对方的负担或者限制了他们应有的权利,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其次,当提供此类条款的一方试图通过该手段去加大对方在责任方面的压力以及限制他们的主要权益时,也是不可取的;最后,在相关法定条款中也被明确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格式条款自然会失去其原本应具备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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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格式条款无效认定情形
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浏览 2025-01-12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br/>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br/>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br/>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br/>格式条款<br/>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br/>第<br/>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br/>第<br/>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br/>第<br/>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br/>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br/>含义<br/>第<br/>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br/>第<br/>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br/>第<br/>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br/>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br/>《合同法》第12条第2款就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示范文本即示范合同就是事先拟定的。但示范合同对于订约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当事人订约时仅是参照,可以就相关的条款进行协商,而格式条款是不存在协商余地的。正因为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因此,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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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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