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原则上无权根据公司亏损申请解散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须符合法定情形,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