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三性原则为:
1、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2、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3、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