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构成该原因,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如果债务人未现实地提出给付(包括允许以言词提出给付),则不构成提存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存。
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是指债权人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即使履行也达不到合同目的,因此允许债务人提存。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