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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存的原因主要有什么
提存的原因如下: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上述的提存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债权人毫无合理依据地拒绝接受宣告;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寻觅踪迹;
(三)债权人不幸离世,其继承权尚未确立或被代理人由于精神上的缺陷而无法行使代理权;
(四)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构成的其他不允许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各种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关于提存之缘由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债权方没有适当的理由而拒绝对其所拥有之权利进行受让;(二)在债权方资料下落不明的状况下,无法进行正常接洽;(三)当债权方离世且尚未明确继承人或其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且尚未确定监护人时;以及(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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