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