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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与遗赠扶养协议区别是什么

帮助5人 3.9w浏览 匿名 2022-08-04 重庆秀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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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区别如下:
    1.法律效力发生的时间不同。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在条件成就以前,赠与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法律地位。遗赠扶养协议从双方形成合意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
    2.承担的义务不同。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与人与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即使不履行条件的内容,也不能强制执行,相反,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从签订协议的那一刻起,就承担被扶养人生养病死,就属于他的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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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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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吗?
遗赠扶养协议是不是附条件的赠与,两者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具体的来说的话,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中,条件的履行与否完全都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即使是不履行相关的条件,法律也不能够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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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设立用益物权与设立债权两者的原始宗旨和目标是截然不同的。
设立用益物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和实现物的实际使用价值;
而设立债权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以及以此为核心展开的各种商业活动。
其次,它们之间在权利性质上也存在显著差异:
相较之下,用益物权往往属于具备独立性优势的主权利范畴,而担保物权则大多表现为附随于其他权力之上的从权利。
再次,讨论到标的物的话题,不难发现用益物权往往以不动产权属作为其基本标的物,而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涵盖各类财产权益。
至于客体价值形态如何变化这一关键议题,我们可以看到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动会对其产生直接和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对于担保物权而言,价值形态的变化似乎并未对其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最后,关于权利的存续期间问题,用益物权仅在物权关系被解除或者终止之后,方能归于消亡。
当权利人成功获得用益物权之后,便可依法对标的物实施使用和收益等相关行为;
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却无法在设定权利之后立刻实现该项权利,必须等待所担保的债权已经达到清偿期限并且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人才有权行使变价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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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与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是什么?
附条件赠与与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是两者存在着差异,具体表现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不同的。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中,条件的履行与否完全是取决于相对人的意愿,但是后者的话并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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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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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有哪些?
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遗赠财产的内容,但它又不同于遗赠。它们二者有以下根本区别: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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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区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购房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解析:
该范畴涵盖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中便包含了房贷领域。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请求,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条件归还所借之款项及对应利息;
并且,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呈现,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类型、货币种类、使用目的、借款金额、利率标准、借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若借款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即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若金融类借款纠纷涉及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那么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尤其是在信用卡透支方面,此类问题极易引发刑事犯罪,届时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作为近年来频发的犯罪现象,我们更应该提高警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如下六大差异: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被尊称为“人资两合公司”,这意味着其运营过程不仅仅是资本的结合,更体现了各股东之间的深厚信任关系,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可将其视为介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种形式;
反之,股份有限公司则完全属于资合公司的范畴,仅仅是由股东资本的组合而成,股东之间并无任何信任关系。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人数有着明确的限制,规定为两人以上但不得超过五十人,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却没有上限,只需确保不少于五名股东即可。
再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士转让出资时受到严格限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方可进行,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士转让出资则不受任何约束,可以自由转让。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公开募集股份或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有权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众多且流动性强,因此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最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显著特征在于:
其所有资本均被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需依据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公司也需以其全部资本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上市公司便是典型的例子。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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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与赠与抚养协议合同实质上都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这是二者的共同点。主要二者区别在于:1、赠与财产交付的时间不同。2、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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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是:法律适用不同、行为后果不同、是否有偿不同等,对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属于双方协商认定的情况,而对于遗嘱是可以根据遗嘱人的单方面意愿来进行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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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调解离婚后能否将房产赠予对方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双方均持赞同意见,则该行为完全可行。
只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均为自愿;
2)住房贷款已经清偿完毕;
3)房屋持有房产证及相关起诉证明和土地证。
此时,双方可共同前往房屋所在的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进行赠与过户手续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在其所赠与的财产权益尚未发生转移之前,仍然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力。
此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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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需要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当合同解除之时,倘若双方对于已经形成附和状态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约定,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做出裁决:
首先,如果是由于出租人违反了合同条款而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所产生的残值损失,此种诉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若是因为承租人自身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承租人向出租人索要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请求则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但是,如果出租人愿意接受并使用这些装饰装修,那么出租人应当在合理的利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
再次,如果是由于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如果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双方的原因而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共同分担。
除上述情况外,如有其他特殊规定,则应适用该等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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