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撤销)。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等,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遗赠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