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的无效情形;
2、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
3、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5、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